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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府发[2011]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2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规定,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20%税率,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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