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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财税政[1998]1号、浙地税一[1997]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但未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其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部分,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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