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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税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1999]2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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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税源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1月份起,各市、地地税局要按照《安徽省地方税税源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将重点纳税户税收情况表(税调01表)、定期定额纳税户税收情况表(税调02表)和税源管理情况表(税调03表)等有关税源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上报省局。8月份税源统计报表由各市、地地税局自行组织填制,不需上报省局。

    二、各市、地地税局要在1999年9月10日前,将1998年度实际入库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分户基本情况,以EXCEL程序制表的数据文件格式上报省局。具体填报项目为:纳税户名称(全称)、企业类型、所属行业、主营范围、征收机关名称(全称)、1998年度纳税额(单位:万元)。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安徽省地方税税源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掌握全省地方税税源状况,加强税收计划制定和分类指导税款征收的科学性,提高各级地税部门对管辖的地方税税源状况监控水平,堵塞征管漏洞,挖掘税源潜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源管理的任务是:基层地税分局(所)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税源及征纳情况,努力实现“零漏户”管理,为制定和完成征收计划奠定基础;省、市(地)、县地税局分层次掌握重点纳税单位税收动态资料,分析其特点,了解所辖地税部门税源管理水平,为税收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指导税源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  税源管理基础工作由基层分局(所)负责,统计分析由计会部门负责。

    第二章  税源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条  税源管理工作实行档案管理制和责任管理制。

    第五条  各管理分局(所)必须建立以下税源档案:

    1、分户、分类税源档案。查帐征收户、代扣代缴户和代收代缴户应按一户一档建立,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户应按一类一档建立。其内容应包括:

    ①税务登记表。

    ②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清册。

    ③税额核定通知书。

    ④全部会计、财务、审计报表、报告书。

    ⑤税收减、免、缓批准文件。

    ⑥稽查报告。

    ⑦查封、扣押、保全、罚款等其他有关资料。

    ⑧地方税征管台帐。

    2、综合税源档案。可按资料性质一类一档建立。主要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工商登记、年检资料。

    ②车辆、船舶登记、年检资料。

    ③生猪统计资料。

    ④房屋交易、出租、工商用房资料。

    ⑤建设项目资料。

    ⑥流动性税源资料。包括外来外出的建筑、装潢、工商业、文化、娱乐、体育、车辆、船舶、医疗、展览等经营户资料。

    ⑦统计年报。

    ⑧税源统计分析报表、报告。

    ⑨定期定额征收户张榜底册。

    ⑾一次性税源有关资料。

    ⑿征收人员(含协税员、助征员)职责分工及考核资料。

    第六条  税源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地)、县对分局(所)实行局(所)长责任制;分局(所)对内实行划片联系人或驻厂联系人责任制。

    第七条  联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审查纳税申报;催报、催缴;税源统计分析;税收任务落实;宣传税法和严肃、准确执行税法;责任范围内不得出现漏管、漏征的情况;不得出现档案资料不全、不及时归档的情况。

    第八条  对于双定户的指标核定工作,由分局(所)负责,各联系人负责初审,分局(所)办公会议一审后张榜公布,征求纳税人和群众意见,由分局(所)组织人员对有意见的户进行复审,经分局(所)办公会议二审后张榜公布,再次征求意见。张榜10日后,如无意见即为审定数,由各联系人据此向各纳税户发出纳税核定通知书。

    第三章  税源统计分析工作

    第九条  税源统计分析工作分为税源征收数量统计分析和税源征收质量统计分析。

    第十条  税源征收数量统计分析是在做好税源管理基础工作的基础上,对重点税源和定期定额征收户的有关征、欠数量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各市、地应按要求填制和汇总上报有关税源情况表(表号:税调01、02、03),并形成分析报告,上报时间为报告期后20日内,各县(市)上报时间由各市、地规定。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户的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以入库税额标准或以占本地全部收入比例的方式确定。上报省局的重点纳税户是指上年实际入库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查帐征收户。

    第十二条  税源征收情况统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基层分局(所)分户填制重点税源户税收情况表(税调01表),定期定额纳税户税收情况表(税调02表),并逐级上报;各级地税部门在汇总上述两表后,除上报上级外,另可根据该两表编制各类分析表(表样附后)。

    第十三条  为做好源征收情况分析工作,市、地、县地税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综合资料台帐,内容包括:

    ①辖区面积、人口、纳税户数、户型构成及分布,重点投资项目,应税车辆,房产原值,应税牲畜存出栏数等与税收有关的资料;

    ②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国税局“两税”收入、商品零售物价指数等指标计划数和分月动态数;

    ③重点欠税户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税源征收情况分析的基本要求是: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有全面分析,又要对重点税源户税源情况和双定户税源情况的分析。税源征收分析报告应有数据、有情况、有建议、有预测。

    第十五条  税源征收分析的重点是:

    ①重点税源和双定户税源的增减变化和结构变化的原因;

    ②重点税源的变化对整个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

    ③重大经济政策、税收政策的变化和重大工作措施对税源的影响。

    第十六条  税源征收质量统计分析工作是对反映税源管理质量的部分指标进行统计和分析,包括纳税申报、申报入库、稽查、欠税以及漏征漏管情况的统计分析。基础分局(所)应填制税源管理表(税调03表),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在分析税源变化和税源征管情况的基础上,应善于发现征收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后期税源动态进行预测。

    第四章  税源管理的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制定税源管理工作流程、工作制度,确保税源资料档案规范、完整,税源管理调查报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九条  上级地税部门应不定期对下级地税部门开展税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市、地局在年度终了25日内应向省局书面报送全年开展税源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省局将对各地税源资料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税源管理调查报表报送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分析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样:1.重点纳税户税收情况表(税调01表,需上报)(略)

    2.定期定额纳税户税收情况表(税调02表,需上报)(略)

    3.税源管理情况表(税调03表,需上报)(略)

    4.重点纳税户税收分析表(一)(略)

    5.重点纳税户税收分析表(二)(略)

    6.定期定额纳税户税收分析表 (略)

    7.税源管理情况分析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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