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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开采的海上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鲁地税流字[199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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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东地税流字[1996]5号文收悉。根据资源税现行政策法规,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陆上石油开采企业开采海上原油,不属于资源税实施细则中“海上石油开采企业”的范围,因此对胜利石油管理局开采的海上原油应按12元/吨的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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