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流字[199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东地税流字[1996]5号文收悉。根据资源税现行政策法规,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陆上石油开采企业开采海上原油,不属于资源税实施细则中“海上石油开采企业”的范围,因此对胜利石油管理局开采的海上原油应按12元/吨的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