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教发函[2011]1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11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合并的2所高等职业学校、同层次更名的14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同时撤销这些学校原有建校基础的建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