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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5]3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从2005年7月1日起按照扁平化管理、专业化经营的统一要求,改变了原有的省、市、县三级管理经营体制,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一级核算。为了适应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经营体制的变化,规范其所得税申报及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7月1日起,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省以下分公司依据模拟成本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2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省公司仍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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