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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财税字[1999]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进出口粮食局的购粮、调拨、储存、批发和销售业务的各级国有粮食企业。

    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是指县及县以上政府建立的由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的食用植物油。

    三、对8月1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仍有粮食进项税余额的,可于8月份计算转入周围粮食库存成本;进项税余额较大的,可逐步转入周围粮食库存成本。

    四、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粮食加工企业,其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免税粮食必须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由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其免税资格,具体免税资格的认定手续由各市、地区确定。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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