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税外[1987]1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下同)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并且使用车辆,均应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中外合营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使用的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并且使用的各种人力货(客)车、拖车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恢复征税,自行车开征日期另行规定。
三、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别项目计税标准全年税额备注机动车乘人汽车每辆320元(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每吨60元摩托车二轮每辆60元三轮每辆80元(包括机动三轮客车)
轮便摩托车每辆20元汽车拖车乘人每辆224元载货每吨42元包括拖拉机临时牌照每十天为一期,每期按该种车辆税额百分之三计征,不满十天亦以十天计算。
非机动车各种人力货(客)车、拖车每辆24元自行车每辆4元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在一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前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