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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清产核资后,资金账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地税二[1995]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纳税人清产核资后,其资金账相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其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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