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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清产核资后,资金账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地税二[1995]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纳税人清产核资后,其资金账相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其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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