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外[2008]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应认真核对《备案表》及相关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编号,在《备案表》上签章的同时,做好台账并将《备案表》录入信息系统。对不予征税或减、免税项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分局局长审核。各分局应指定专人,及时进行信息比对,对办理备案手续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企业,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