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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国税流字[1998]2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铁西、沈河、皇姑国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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