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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征字[1997]1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对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检查,并与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单位,应限期办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并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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