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征字[1997]1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对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检查,并与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单位,应限期办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并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