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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放国债转让市场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国债字[1991]第0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自1988年4月和6月以来,经部、行批准,先后分两批在61个城市开放了国债转让市场,部分城市开放国债转让市场有力地推动了国债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我国国债转让市场经过治理整顿,正在稳定向前发展,为了进一步扩大国债转让市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部、行研究决定,自1991年3月起,在全国地市级以上的城市和地区所在的县级市(西藏除外)全面开放国债转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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