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京财农[1996]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农综字(1995)43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财农综字(1995)7号文件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必须开设农业综合开发(包括本级回收的借款、上级财政下达或回收的间歇资金)的专项资金帐户,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避免资金被长时间滞留或挪借他用。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不在周转金的清理整顿之列,也不包括在财政周转金范围内。按文件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要单独开户、单独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农综字〔1995〕43号)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