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所发[1998]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明确为:
一、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即4月底。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的印日为汇算清缴结束日。
三、以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如遇公定节假日时可顺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