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国债电字[1991]第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一、经部、行商定,今年国库券发行100亿元。其中,75亿元在财政会议上已分配,由财政部组织,人民银行代理发行。
二、根据国务院体改方案,财政会议后新增25亿元,作为承购包销小范围试点,由财政部组织,人民银行协助完成。
三、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91)财国债字第24号文件精神,保证上述两项债券有关的协调组织、券面印制、调券、划款等事宜的实施。
四、承购包销签字仪式4月20日下午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