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地税一转[1995]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7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文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53号 1994年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来信,询问有关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