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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5]0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28号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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