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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清办[1995]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印发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我市清产核资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财清办〔1995〕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为在清产核资中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代码填报工作,经商有关部门,现将《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填报国有企业代码、编制清产核资报表封面时先照此办理。

    附件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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