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清办[1995]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印发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我市清产核资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财清办〔1995〕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为在清产核资中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代码填报工作,经商有关部门,现将《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填报国有企业代码、编制清产核资报表封面时先照此办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