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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次续发行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原发行部分相同。从2013年5月23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3.38%;按半年付息,每年5月23日、11月2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3年5月2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30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时间安排。2013年6月19日招标,原发行部分当日停止交易一天;6月20日至6月24日进行分销;6月26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三)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8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105、20和3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3年6月24日前(含6月24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3111—2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2]180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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