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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稽察工作补贴的通知

【时 效 性】 人发[1999]1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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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

      鉴于稽察特派员工作意义重大,工作性质特殊,为保证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同意对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建立稽察工作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察工作补贴的发放范围,限于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的稽察特派员及助理。

    二、稽察工作补贴的标准分别为:稽察特派员,第一年每人每月20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400元,第三年每人每月600元;稽察特派员助理,第一年每人每月10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200元,第三年每人每月300元。稽察特派员助理另发放交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稽察工作补贴从正式任职之时起开始发放;正式任职每满一年后,再按下一年的补贴标准执行;三年任期满后继续连任的,仍按第三年的补贴标准执行。稽察特派员及助理调离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的,停发稽察工作补贴和交通补贴。

    四、稽察工作补贴和交通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从2000年1月起列入预算,在“补助工资”科目列支。

    五、本通知由人事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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