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个[1998]57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单位为个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和对股份制企业派发红股的征税工作,存在一些需解决的问题,经研究,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为个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089号和(96)161号文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办法给予了明确,但在实际运用中,证实计算公式和税率表中的不含税级距不相衔接,计算税款有误。经我们反复计算验证,现将变更后简便的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1、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下的(含3360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上的按下表计算
不含收入级距 |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 |
超过 3360元,不超过21000元的(含21000元) | 20 | 0 |
超过 21000元至49500元部分 | 30 | 2000 |
超过 495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