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国税函[1997]1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