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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安企业承包新疆乙烯工程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4]0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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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明电(1994)001号文件精神和我局新地税一字(1994)0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税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建安企业承包新疆乙烯工程取得的收入,应从1994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一字(1991)278号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2,对1994年10月1日前应予免征且尚未退库的营业税,不得再办理退库。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1月17日新地税一字〔1994〕034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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