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发[1997]18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配合税收征管改革,搞好市场及其他零散税收的征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不断完善。
各地区、地级市国税局于8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国税局所需《委托代征证书》及《国税代征人员工作证》的数量上报我局征管处,以便统一印制发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