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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石油总公司增值税预算级次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财预字[1999]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上划中国石化总公司后,直接从事成品油购销经营业务收入、向全省各级石油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加权运用费及垫付结算期内资金利息等收入,均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鉴于以上业务涉及全省范围,属于全省性收入,经研究,你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作为省与中央共享收入,分别缴入省金库和中央金库。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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