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财税字[1998]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