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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函发[1996]1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97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该文件精神,对当地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情况进行清理,凡属漏征的,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所规定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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