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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发[1997]1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1997]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如遇类似情况,请按此批复精神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6号)收悉。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定,以其部分不动产(公寓、综合楼等)作价,作为中外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因此对东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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