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发[1999]1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国税部门税收票证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各市县现存的税收票证除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字轨为(99)的涂碳式(手工票)和无碳式(电脑票)税收缴款书、字轨为(99)的大额和小额税收完税证外,其他字轨的各种税收票证统一使用到1999年6月30日止,从1999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字轨为(99)的税收票证。
二、对于规定停止使用结存的各种税收票证必须编造销毁清册,报经省局批准后,由省局指派专人复点并监督销毁。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