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府发 〔2013〕 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4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近年来,我市主城区范围内摩托车非法营运现象突出,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形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为规范交通营运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时间:
二、治理区域: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以下简称主城区)。重点是主城区各大商圈,主干道、重要支路及主要路口,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等“窗口”地区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区域。
三、治理重点:健全人驾驶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残疾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摩托车无牌无证、乱停乱放、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非法生产、销售、改装摩托车等违法行为。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交通、公安、市政、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并向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举报。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