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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地税函[1998]2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对于1997年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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