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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地税函[1999]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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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安阳、郑州、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安阳市转呈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关于所属单位上缴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在1998年度向其所属企业,按实际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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