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地税函[1999]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安阳、郑州、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安阳市转呈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关于所属单位上缴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在1998年度向其所属企业,按实际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