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国税进[1999]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货物报关出口申请退税的,从现在起一律暂不办理退税;已经办理了退税的,必须重新发函进行落实。回函后,发现有问题的,要立即把退税款及时足额追缴入库,以避免国家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