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9]2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加强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管理,对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及时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