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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广字[1997]第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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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请示》(沪工商广(1997)第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包括旅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发生的行为。广告活动发生在《广告法》实施之后,该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照《广告法》进行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04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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