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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业风险基金、职工住房基金是否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9]1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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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职工住房基金”是否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请示》(齐地税字[1999]1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精神,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 例、细则,财税率、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财政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会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以及职工住房基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

    二、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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