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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1999]2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案件集体审理工作,促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省局制订了《安徽省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我们在制定该制度时,难免存在着某些不足或不完善的地方,希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能够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并请及时将有关意见或建议报告省局,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试行)

    一、为规范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税务案件集体审理,是地方税务机关内部集体研究和处理税收案件的制度。

    税务案件的集体审理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税务案件的调查、审查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三、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下列税收案件,应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审理。

    (一)涉税数额较大的:

    1、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涉税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涉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涉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上级税务机关指示查处的;

    (五)涉外税务案件;

    (六)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

    (七)案情重大,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八)税务案件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提请集体审理的其他税收案件。

    五、税收案件集体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定案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案件的定性及依据是否准确;

    (四)案件办理程序和执法文书是否合法、规范;

    (五)案件审查部门所作初步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六、税收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理准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法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案件集体审理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审理对象、列席人员等。

    (二)审理说明。税收案件查处部门应提交集体审理意见书、说明案由、调查过程、主要事实、初步作出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理由等。

    (三)审理决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在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合议,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1、同意税务案件查处部门的处理意见。

    2、变更税务案件查处部门的处理意见,并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3、对因案件调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或理由不充分的,责成查处部门予以补正或撤消案件。

    (四)审理终结。税收案件审理终结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审理记录和会议形成的处理意见分送参加审理的人员审查、签名后存入案卷卷宗。案件卷宗由各级地税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归档。  七、税务案件查处部门根据集体审理的结论性意见,正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送执行部门执行,或者进行补正、撤消案件等。

    八、经集体审理的税务案件结案后15日内,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立案报告、集体审理的原始记录、集体审理结论、处理决定书、执行报告以及有关资料副本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以进入复议、诉讼程序的案件,按复议诉讼程序进行。

    九、本制度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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