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三[199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1996年1月1日后新办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减免税执行期限的确定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