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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

【时 效 性】 晋国税流发[1994]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通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994]晋财预字第13号文转发)作过明确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一九九四年以来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予以返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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