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6]1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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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川地税发[1996]99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对建安业工程承包者取得的个人收入难以核实的,可采取附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为:装修(装饰)工程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2%的比率附征;建安工程(不含装修工程)在0.5-1%的幅度的,按工程结算收入附征,具体附证率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在此幅度内确定。
对帐证不全或无法提供合理、真实、有效的凭证,无法核实个人收入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其他人员,也可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具体征税标准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