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地税发[1995]3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州反映,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时已明确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就地征收,但部分单位要求集中缴纳,致使应纳税款难以及时入库。为此,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缴纳营业税的地点问题重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经核准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一律由收费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拒不纳税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