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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征收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发[1995]3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州反映,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时已明确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就地征收,但部分单位要求集中缴纳,致使应纳税款难以及时入库。为此,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缴纳营业税的地点问题重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经核准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一律由收费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拒不纳税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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