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4]642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广东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各分局应按文件要求加强管理,并做好减免税统计;在征管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