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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沈阳市征收契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请示批复

【时 效 性】 辽地税发[1999]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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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我市征收契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请示》(沈财农字〔 1999〕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在征收契税时使用全省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同时,按辽 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完税证”的领取、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操作执行,并按照农业税收 会计制度记帐核算。税票栏目打印内容全省统一,税种:契税;品目名称:按契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七种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填制,具体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 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课税数量:计税面积 ( 平方米);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计税价格;已缴或扣除额:前期缴纳的税款(已开具完税证 的 );实缴金额:本次缴纳契税。在此基础上,你市可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 局。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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