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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国税办转字[2008]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粤府函〔2008〕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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