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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新闻出版局所属出版社及其图书服务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9]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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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定我省出版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皖新出计字[1998]8号)悉。

    据调查,你局所属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对外发行主要有二种情形:一是出版社通过下属的图书服务部销售图书。图书服务部隶属于出版社,持有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出版社直接对外销售图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在印刷厂印刷完成后,委托印刷企业将图书发给指定的购货单位。针对你局出版社图书发行的不同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规定,经研究,现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确定如下:

    1.对出版社通过所属图书服务部销售的图书,出版社应在图书出库后按月向图书服务部开具发票,并据此申报纳税;对出版社直接销售并委托印刷企业发运的图书,出版社应在接到印刷企业图书“托运送货单”时开具发票,并据此申报纳税。

    2.对出版社所属图书服务部对外销售的图书,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图书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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