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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地税稽查字[200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补充规定: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税务专项检查由区局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年初提出检查计划和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重点等),送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汇总,提出综合税务检查计划或单项税务检查计划,报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地、州、市地税局除区局统一安排部署的税务专项检查外,若确需实施新的税务专项检查工作,必须制定检查计划,于检查前一个月报送区局稽查局审批。

    三、各地组织税务专项检查工作,要注意与税收日常检查相结合,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四、要配合征管部门逐步建立企业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对企业进行分类检查,纳税信誉较好的企业要相应减少税务检查次数。

    五、严格遵守总局关于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两次的规定。

    六、各级地方税务局领导要切实加强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落实工作,将这一工作作为“三讲”整改措施之一抓实抓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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