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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所字[1995]3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3号)转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精神,属于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应包括各类专业银行举办的、并且独立核算的房地产信贷部。

    二、内国税所字[1995]24号通知第九条对非金融企业自办金店、联办金店、珠宝行所作的征税规定,现通知废止。对上述企业在1995年度已预交的所得税,请各地遵照有关规定调整入库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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