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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税[1997]48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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