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锡地税征[1999]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三市地税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新区财税局: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贯彻以票管税的精神,规范对营业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违章 违法行为的处理,加大发票执法力度,维护税收秩序,防止地方税收流失。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规定如下:
一、未造成偷税的发票违章 行为的处理
1、开具或者取得项目填列不全的发票的,如发票开具日期、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或财务专用章 等,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手工开具电脑发票的,每份罚款50元。
3、开具裁剪发票时各联次填写一致但裁剪错误的,每份罚款50元。
4、拆本使用发票的每本罚款100至1000元。
5、未经批准将发票携带到外地的每本罚款100至1000元,未经批准携带数份发票到外地的按照整本发票的罚款金额折算处罚。
二、造成偷税的发票违章 行为的处理
1、开具假发票的,处开票金额50%罚款(其中开具假运输发票至少不低于1000元罚款)。
2、擅自改变开票项目或开票项目与应使用票种不一致(开具低税率项目)
的,处开票金额10%罚款。
3、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特别是付款人要求开具发票而拒绝开具发票的,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经查证属实,按查补偷逃税款的二倍罚款。
4、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按查补偷逃税款的二倍罚款。检查发现发票存根开具金额与裁剪栏留下部分不一致的,如纳税人能够提供不属于“大头小尾”行为证明材料的,按第一条 第三款规定予以罚款。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发票最高开票金额计算查补偷逃税款,并处偷逃税款50%以上罚款。
5、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或者取得发票的,处开票金额30%罚款,并追查另一方纳税人。